什么是勞動仲裁?:
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勞動仲裁的作用:
可以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誰能申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怎么申請:
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申請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
1.申請人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開始申請:
當事人首先到立案調解庭遞交仲裁申請和證據材料,經審查后決定受理的,在五日內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經審查后不予受理的,在五日內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委受理仲裁請求后五日內將仲裁庭審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對仲裁委裁決有異議,可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起訴??書副本送交我委。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
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1.仲裁申請書
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申請書及證據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注明,并由本人捺印確認)。
2.其他材料
勞動者作為申請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2)如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提交有效執業資格證件復印件、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為近親屬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近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3)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交企業登記信息復印件一份;被申請人為其他單位的,提交其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信息復印件一份。
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1)用人單位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用人單位為其他單位的,提交其登記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勞動者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4)如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提交有效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為工作人員的,提交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便民查詢:
廣水市仲裁委員會地址:廣水市應山辦事處東大街168號
電話:0722-6268712
結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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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22-6268712
相關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常見問題:
當事人首先到立案調解庭遞交仲裁申請和證據材料,經審查后決定受理的,在五日內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經審查后不予受理的,在五日內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委受理仲裁請求后五日內將仲裁庭審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 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 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 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對仲裁委裁決有異議,可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起訴 書副本送交我委。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
咨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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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22-626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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