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二、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3.當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4.當事人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5.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6.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7.現役軍人辦理補領婚姻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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